Wednesday, July 14, 2010

J.Y. Interpretation 678

電信法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等規定違憲?


Holding: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