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ne 26, 2011

J.Y. Interpretation 687



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之規定,違憲?


Holding: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Thursday, April 28, 2011

J.Y. Interpretation 686

On March 25, 2011, the Justices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issued J.Y. Interpretation 686. It asks:




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Holding: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